来源:中国校园文化建设网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

地震预报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北京地区的地震预报则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地震预报消息。

我国地震预报的水平

我国目前的地震预报水平的状况,大体可以这样概括:

我们对地震孕育发生的原理、规律有所认识,但还没有完全认识;我们能够对某些类型的地震做出一定程度的预报,但还不能预报所有的地震,我们作出的较大时间尺度的中长期预报已有一定的可信度,但短临预报的成功率还相对较低。

我国的地震预报由于国家的重视和其明确的任务性,经过一代人的努力,已居于世界先进行列。在第四个地震活跃期内,曾成功地对海城等几次大震做过短临预报,因此经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评审,作为唯一对地震作出过成功短临预报的国家,被载入史册。

但是从世界范围说,地震预报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完全掌握地震孕育发展的规律,我们的预报主要是根据多年积累的观测资料和震例,进行经验性预报。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在我国,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政府。属于地震系统的任何一级行政单位、研究单位、观测台站、科学家和任何个人,都无权发布有关地震预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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